安 睿 张 伟 摘要:通过对2000年、2002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额的比对分析,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中有关贸易额、贸易价格、中医药、海关记录数据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加强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提出几点建议:规范海关记录、监管标准;加强大宗贸易的审查和管理;推广限额、限价管理;进行全国野生动植物贸易调查;争取某些产品的特惠税制度等。 在考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状况时,贸易量和贸易额是两个最为常用的衡量标准。由于进出口量的计量单位繁多,且各国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统计起来十分繁琐,相比较而言贸易额的统计更为简单方便,也更便于某一国家不同年度间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以下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对2000年、2002年中国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贸易额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并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几点建议。 l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1.1 出口额远远大于进口额 从表1可以看出,除2002年非濒危中药材进口额略高于出口额外。无论是濒危中药材还是濒危、非濒危动植物种出口额都远远大于进口额。额度的多少直接反映出数量的多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带来经济利润的同时,大量珍贵濒危物种的出口,势必会导致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危害一部分物种的生存。因此加强贸易物种的审查和管理。控制和减少某些已接近濒危的物种的出口尤为重要。 1.2 2002年出口贸易额较2000年有所下降 从表1可以看出,2002年野生动植物出口贸易总额仅为2000年的61.82%。导致2002年出口贸易额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有: 1.2.1 原有的一些大宗出口物种不再允许出口 从2000年6月6日起,禁止除乌龟(Chinemys reevesii)、中华鳖(Trionyx sinensis)以外的所有龟鳖目物种以及巨蜥(Varanus salvator)、蟒(Python molurus)、眼镜蛇(Naja naja)、眼镜王蛇(Ophiophagus hannah)、滑鼠蛇(Ptyas mucosus)等的商业性出口和再出口[1]。另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鸟类出口国[2],每年运到香港及通过香港转口的各种鸟类约100万只,加上出口到欧洲、日本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鸟类,数量巨大。这对国内的鸟类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在1999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自1999年12月1日起,禁止出口野生鸟类,人工繁殖的鸟除外[3],这些均成为2002年野生动植物出口额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1.2.2 部分物种的出口价格相对下降 2002年部分野生动植物的平均出口价格较200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以干鱼翅为例,平均出口价格由2000年的25美元/kg降至2002年的18美元/kg,而2002年干鱼翅的出口量为181.39万kg,以每公斤下降7美元计算,2002年仅干鱼翅一项出口额就减少了1,269.74万美元。 1.3 野生植物出口额呈下降趋势 野生植物的出口额下降有多种原因,一是个别物种因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遭到过度采挖,由于资源的缺失导致出口量下降;二是因森林砍伐、土地开垦等原因,使许多野生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使某些物种濒危或灭绝;三是占野生植物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中草药的出口遭遇瓶颈效应,即出口包装问题。据统计,2003年中国中草药出口额仅占全球销售额的3%左右[4]。 1.4 出口贸易价格过低 影响我国野生动植物出口价格的因素主要有:(1)不正当的行业竞争。现阶段中国的野生动植物产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产业格局,缺乏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各经营者独立经营,难免出现一些为抢占市场而低价销售的情况,结果形成“买方市场”,造成由外商控制我方价格的劣势局面。(2)虚假申报行为的存在。个别出口商为逃避缴纳资源管理费,低价申报,提供虚假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价格存在误导作用,导致价格市场混乱[5]。(3)非法走私行为的存在。走私出境的野生动植物进入国际市场后,不会严格遵守价格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价格市场的紊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植物资源。(4)企业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滞后。国际市场的走势和价格左右着各国野生动植物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现阶段国内部分从事野生动植物出口贸易的企业还没有完全与国际市场接轨,基础设施也不尽完善,缺乏高效、通畅的信息交流,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的了解与反馈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和滞后性,因此无法真实地反映市场动态。(5)低档产品和初级产品占绝大部分。质量是影响商品价格的一个主要因素。我国出口的动植物产品多以初级产品或原料的形式为主,缺乏科技含量和深层次的开发,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出口价格大都低于国际上同种商品的价格。 1.5 中药产品利用率低、贸易品种单一、贸易国集中、资源破坏严重 国内中药的精深产品加工技术十分落后, 出口的中药绝大多数为中药材等一些初级原料或半成品,缺乏深加工的高附加值药品,即使是成药也存在质量低、成本高等问题。2003年浙江省出口中药材、中成药、中药提取物等产品总额为6.7亿元,但其中以原料形式出口的中药材价值就达5亿元,占70%以上[6]。中药出口主要集中在东南亚、日本、韩国和港、澳地区等一些有华人或华裔分布的传统市场,很少出口到欧洲、非洲、北美市场,这样的出口格局不利于中国中药的稳定发展,如当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时中国的中药出口额大幅度下降。 1.6 海关记录贸易原始数据问题 海关记录的原始数据中存在很多问题。(1)物种名称记录及分类问题。如:灰鼠皮(松鼠皮)以商品名称进行记录和监管,却没有相应的物种名;物种名称记录不清,如:安步闭壳龟,又记录为安布闭壳龟;分类模糊,如:将整张狐皮记入濒危物种表中;分类笼统,濒危物种应该详细记录,但海关记录如:爬行动物皮、其它爬行动物皮革、草本花卉植物种子等,很难分清物种。(2)物种计量单位不准确、不明确。如:整张狐皮以千克计量,貂皮长衣也以千克计量等,这样的记录很难反应出物种的个体数。(3)记录没有统一的标准。同一物种记录形式不同,如:“杜鹃苗(树苗)” 、“杜鹃花(树苗)”、“杜鹃花(花苗)”、“杜鹃(树苗)”等等。(4)价格差异很大。如冬虫夏草在1998年出口的价格,一个月内价格相差最高竟达近700美元/kg。但相关数据却没有产品质量的具体说明,而且有很多种商品的价格差异都很大。 2 对策 针对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制定出可靠的解决方案, 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2.1 规范记录、监管标准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集中专业人士建立电子商品名录库,设立电子标识码,进出口商品时经电子扫描直接记入电脑,在其中输入商品名、物种名、拉丁名、保护级别、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等内容,查阅时输入任意一项内容即可查到其他各项内容。另外应规范记录内容,例如商品名称一栏中只能记商品,并制定统一标准,下发到各个海关,全国各地均按统一标准执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于2004年9月已经出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要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2.2 加强大宗贸易的审查和管理 中国作为CITES成员国之一,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确保附录Ⅱ中物种的贸易“无害于该物种的生存”,也就是说有关贸易要保持在使物种能可持续发展的程度。但迄今为止尚缺乏准确的“无害判定” 和提出“无害判定”(而非贸易禁令)的机制,致使我们并不十分确切知道哪些物种已经应该列入CITES附录I以禁止其贸易,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持续的审查程序来评估贸易量,并找出那些贸易量已经潜在地危害其生存的物种。目前,CITES对附录Ⅱ的物种已经实施了大宗贸易审查制度,主要是麝、穿山甲、眼镜蛇、鲟鳇鱼(鱼籽酱)等。其中鱼籽酱的出口被动物委员会认定为过度利用,贸易即将被禁止,麝和眼镜蛇的审查仍在进行当中[7]。从生物学的角度看穿山甲的贸易状况,禁贸也是大势所趋。 2.3 推广限额、限价管理 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是决定出口贸易的两个基本因素。限额,就是限定数量与重量。CITES在1983-1988年度附录Ⅱ物种重大贸易审查(Doc.8.30.1992)中提出“采取具体限额、零限额或有关物种出口的临时性限制” 的建议,目前限额已成为CITES成员国控制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上每年限额管理涉及的物种种类多达150多个,主要为鸟类、哺乳动物、爬行动物、节肢动物、软体动物。这些限额数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以往的贸易记录情况来制定,同时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数据进行修改[8]。中国目前并没有全面实施野生动植物的出口限额管理。 限价作为一种行政调控手段已在国际贸易管理中广泛应用,但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应用却很少。CITES对野生动植物的出口价格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可供参考的限定野生动植物出口价格的标准。中国曾对个别物种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最低限定,如国家濒管办1996年对库存豹猫皮的出口价格做出过限定;1997年初对花鼠(Tamias sibiricus)、虎皮鹦鹉(Melopsittcus undulates)的出口价格做出过限定。对低于限定价格的出口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审批[9]。价格的制定主要是以历年出口单位与外方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因此,如果想有效地控制野生动植物的出口贸易,必须全面推广限额和限价管理制度,并且要双管齐下,方能取得最佳效果。 2.4 进行全国野生动植物贸易调查 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状况,并对其贸易种类、贸易数量、贸易额及贸易价格等进行具体对比分析,对于加强中国的野生动植物审批和监管工作,完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限价、限额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全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市场,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为中国入世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为协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提供合理的建议。 2.5 争取某些产品的特惠税制度 特惠税制度(GSP)是发达国家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制造的货品提供特惠待遇的关税制度。中国是普及特惠税制度的受惠国,输往欧盟的若干产品享有较低关税待遇。欧洲委员会最近修订普及特惠税制度,规则将由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生效。列明若干受惠国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不能享有关税优惠的产品类别,原因是这些产品超出15%占世率上限,其中列名中国不能享有关税优惠的若干产品中包括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动物内脏产品。这其中包括野生动物的皮张。因此可以通过争取特惠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动物皮张的出口,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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