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涉及野生生物保护的所有方面
CITES仅涉及其附录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当其它方面的保护事项对CITES的决定和行动有重要的影响时,公约参与的范围是管制所列物种的国际贸易。
CITES以禁止所有野生生物贸易为目标
CITES的目标是控制被列入附录物种的国际贸易。它不以停止所有野生生物贸易为目标。然而,有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限制或须遵循特别条件,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国可以采取暂时禁贸措施。
CITES管制国内贸易
CITES的条款针对的是国际贸易,因此CITES不能被用于国内贸易的管理。不过,当事国认识到没有控制的国内贸易和非法CITES贸易的联系,并鼓励缔约国确保用国内贸易的充分管理作为一个帮助国际贸易管制的措施。
CITES附录是一个世界濒危物种名录
附录只列入受或可能受国际贸易影响的物种。有许多原因导致一个物种濒危或易危,除栖息地丧失、环境退化、为国内贸易的不可持续性开发等,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为国际贸易的过渡开发。CITES是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一种国际合作机制,由此也说明CITES不涉及没有国际贸易和不大可能成为有国际贸易的物种,以及那些影响因素全部发生于国界内的物种。这不是公约的缺陷,而仅仅是其明确的目标和管理体制的一种反映。因为有其它的公约、协议和国家法律对付那些其它威胁因素。
CITES是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限制
事实上,生产国和消费国都有保护和管理资源的责任,CITES是国际贸易野生资源保育和管理的国际合作与决策途径。
CITES秘书处签署许可证允许CITES物种的贸易
符合CITES条款规定的允许贸易许可证和证明书应只能由代表国家的一个管理机构签署。
CITES秘书处主管CITES国家执行机构和有执法权力
秘书处对这些机构没有任何权限。CITES执行机构由国家政府设立,受各自国家行政条件和政策支配。秘书处可以在公约达成的协议及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但对各自执行机构的运作没有任何权力。对于由当事国处理的CITES案例,CITES秘书处没有任何执法权力和不能决定或实施行动计划。普遍认为地秘书处决定诸如没收标本的处理等事情,而事实上它不能够。执行公约是成员国的权力,秘书处提供信息和推进信息的交换,协助他们的执法努力。
禁止所有以野生生物为原料生产的纪念品的贸易
公约管制以CITES附录物种为原料生产的旅游纪念品贸易,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其中一些免于CITES条款管制,但许多缔约国采取更严格的国内措施控制它们的贸易。
禁止所有象和鳄鱼产品的贸易
此误解的产生部分是由于罚没和禁用物品公开展示活动中常用它们。只要符合公约附录中非洲象项下的限制和条件,产自特定非洲国家的象产品可以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贸易。就源自野外、放养和圈养的鳄鱼皮格制品而言,受控制的贸易已对大多数鳄鱼种类的保育、管理和种群恢复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所有野生生物贸易对物种都是一种威胁
野生生物的贸易并不必然威胁到物种的生存。全球95%以上的CITES标本贸易所涉及的物种并非是濒临灭绝,而是可以进行国际商业贸易的。这类贸易须受控制和监测,目的是避免危害有关物种生存的利用。另外,缔约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无论是消耗性的或非消耗性的,提供了一种能带来好处并具有经济竞争力的土地利用选择,比如可以激励野生物种的保育和管理、抑制非法贸易和满足人类需求。
(孟智斌译。CITES World , July 2006, Number 17: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