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与科学管制
蒋志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国际间的贸易促进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标志全球正在初步形成一个开放的、关税统一的市场。与此同时,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却成为被管制的国际贸易对象。这是因为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对全球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对野生动植物的商业开发可能导致一个物种“经济灭绝”,即该物种的种群密度下降到不再具有商业开发利用价值的水平。当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有两个特点:(1)贸易量大。现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量达50亿美元。1970年代初全球每年出口750万只活鸟, 1980年代出口量有所下降,每年达200~500万只之巨。台湾每年出150~50000万只蝴蝶, 价值200~3000万美元。1950~1960年代, 全球每年消耗5~1000万张鳄鱼皮。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量之大, 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进行了掠夺式开发。(2)野生动植物价值高,野生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已经成为与珍宝等价的财富。黑市上一张熊猫皮可以卖到30万元,甚至更高。一公斤非洲犀牛角的价格曾达到每公斤6000美元,一公斤亚洲犀牛角的价格更高达38000美元。一克麝香的价格也远远高于一克黄金的价格。过度开发,导致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分布区萎缩,使得这些物种处于经济灭绝的状态。
1973年,为了控制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一些国家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Tread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 CITES)。到2000年底,152个国家签署了CITES公约。CITES公约关心的是那些由于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而濒临“经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根据这些物种生物学和贸易现状,CITES公约管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别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CITES附录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列入CITES附录二的物种是那些除非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否则其生存将会受到威胁的物种。CITES公约附录三包括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CITES公约生效后,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成为受限制的国际贸易对象。
我国1981 年正式签署了CITES公约。为了履行CITES公约,国务院授权前林业部建立了CITES公约中国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动植物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授权中国科学院设立CITES公约中国科学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简称国家濒科委)”。国家濒科委现任主任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宜瑜院士,国家濒科委聘任国内知名动植物学家担任委员。
中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进出口证管理制度。按照CITES公约的规定:CITES管理机构在签发公约附录一物种进出口许可证之前、附录二和附录三物种的出口许可证之前,必须征求科学机构的意见。科学机构必须证明,此项进口或出口不会危及该物种的生存。CITES管理机构在制定全国性年度出口限额之前,必须征求科学机构的意见。科学机构必须监测对附录二物种标本签发的许可证和附录二物种标本的实际出口量。科学机构还必须定期核审监测贸易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现状。
各国CITES科学机构可以向CITES 公约大会提出将一种动物或植物列入CITES公约管制物种名录,也可以提出将一种动物或植物从CITES公约管制物种名录中剔除。但是,这些提案需要CITES多数缔约国的赞同。为了履行CITES公约,要求国家濒科委必须及时地掌握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监测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在保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管制那些由于大规模开发和国际贸易而导致“经济灭绝”的物种。近年来,为了与管理机构一道履行CITES公约, 国家濒科委对濒危物种的资源现状、贸易现状进行了监测。现在,国家濒科委创办了《濒危物种科学通讯》,是为了及时沟通与公约秘书处及各位濒科委委员、中国生物学家、CITES 管理机构的联系,为交流濒危物种科学信息、加强濒危动植物研究提供渠道。我们欢迎各位生物学家和各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踊跃来稿,为履行CITES公约、保护濒危野生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交流科学信息、研究履约措施等出谋划策。今后,国家濒科委将继续依托中国生物学家参与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则的制订和公约的履约,为研究、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做出我们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