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或误解:CITES 与 ESA
(Tim Van Norman. 2005. Fact or Fiction: CITES and the ESA. Endangered Species Bulletin 30(2): 8-9.)
在于从事动植物进出口的人士接触中,经常会被问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繁简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经常混淆CITES和ESA (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 美国濒危物种法)。下面是几个最常见的误解:
误解1 CITES 和ESA 的名录类别是一样的
许多人认为CITES的附录I和附录Ⅱ等同于ESA的濒危种类名录和受威胁种类名录,附录Ⅲ则是一个特殊的易受威胁种类名录,很像一些州自己定的受保护种类。这是错误的,CITES和ESA的物种名录的产生有各自的程序和标准。一个物种是否需要列入附录I和附录Ⅱ需要公约缔约国投票决定并符合相应的标准。ESA名录则由一套基于ESA名录标准的公共立法程序产生。之所以混淆是有些物种CITES和ESA都有,有些只被其中一个列入。
误解2 CITES只保护濒危物种
此误解源于CITES的名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濒危”一词使人们误以为只有非常稀有的濒危动植物才列在其名单中。这是不正确的。CITES附录I保护有灭绝危险的种类;附录Ⅱ保护现时虽还没有灭绝危险,但如果不严格控制其贸易,就会导致出现灭绝危险的种类,还包括那些“感觉像”会发生这样情况的种类。因此甚至一些个体数量还不少的种类也被列在CITES附录Ⅱ。
误解3 CITES只保护野生个体
CITES名称中“野生”一词同样让许可证申请者迷惑,他们往往据此认为只有野生来源的动植物标本才需要许可证。这是不确切的。CITES既管制野生个体,也管制人工养殖的动物和培植的植物。当公约缔约国同意将一个物种列入附录时,是意识到国际贸易的需求会对该物种生活在原栖息地的种群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