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科委开展CITES注册单位论证

201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国家濒科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委托,并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和深圳市中国科学院仙湖植物园实施了“CITES注册科学研究单位”论证。

CITES公约对经选择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给予特定控制。其文本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公约针对其所列附录Ⅰ、Ⅱ、Ⅲ物种所规定的商业性国际贸易的管制措施。这些物种的所有进口、出口和海上引进必须经过许可证和证明书制度的查验。

但公约也做出了减免管理措施的“豁免”规定。在文本第七条第6款和Conf.11.15 (Rev.12)号决议规定,公约文本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国管理机构注册的科学家之间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的非商业性出借、馈赠或交换的植物标本或其它浸制的、干制的或埋制的博物馆标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

公约提出,“豁免”可用管理机构颁发的“标签”代替“进、出口许可证”等,如此能够让科研标本更便捷的出入境,不阻碍国际科学交流。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CITES缔约国并未实行“标签”体系,而是依然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是,无论出境国还是入境国,均以较高的信誉度对待有“注册”身份的科研单位,有关审核也较宽松。

上述豁免适用于注册科研单位所拥有并合法获得的动植物标本;而豁免对象的范围也被扩大到所有根据本国科学机构意见,真正达到一定标准的科研单位。正因其需达到一定标准,目前不少国家的科研机构甚至已将其作为一种“资质”,要求在其他国家的对方必须具有这种“注册”,才能开展全面研究合作。

2010年前,我国仅有中国科学院的四家单位进入科学研究单位注册。近年随着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水平的提高和实力的壮大,涉及濒危动植物的科学交流更为频繁。对比其他国家,如美国105个、印度32个、瑞士31个、菲律宾4个,我国的注册数量显然与其国际地位和国内有关的单位数量不相称。

为方便我国科研单位的野生动植物标本交流活动,促进我国科学事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家濒管办鼓励各有关科研单位积极申报CITES注册。我委也积极助推各科学研究单位申报注册。2010年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标本馆和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注册成功。

今年国家濒管办委托国家濒科委对位于深圳的两家科研单位实施论证。论证会上,申请者对本单位有关标本的收藏、异地保护、近期研究成果和注册对该中心研究和发展的重要性等都做了详细的介绍,专家对此做了认真的讨论和现场检查,并一致通过了有关科学论证。

根据论证结论,国家濒管办即可进行审核、注册,并报CITES秘书处登记。可在CITES秘书处网站 上查阅名单。

附件下载: